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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EB-5区域中心简介


政策简介:投资目标就业区金额80万美元

  ●EB5区域中心定义为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失业率高于全国1.5倍的地区

  ●投资方式:1.产权或股权投资    2.借贷型

  ●EB5项目种类:新项目或陷入困境的项目(连续2年亏损20%)

  ●投资金额:80万美元,并且直接和间接产生10个就业

  ●主申请人可以带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一同申请美国绿卡



-----------------------------美国移民局关于投资期的解释---------------------



以下是美国移民局Immigrationand Nationality Act“The Statute”, 216.6内的陈述:


“外国投资者可以被认定为达到了解除绿卡的条件,如果他或她确实满足了本法规资本投资的要求,并在两年有条件居民身份期间一直保持了他或她的资本投资。”


(The alien wi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sustained the actions required for removal of conditions if he or she has, in good faith,substantially met the capital investmentrequirement of the statute and continuously maintained his or hercapital investment over the two years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


一旦绿卡条件解除,移民局就不会再理会你的投资撤出与否。


(详情请访问美国移民局网站(www.uscis.gov)或美国政府印刷局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政府文件检索网(www.gpoaccess.gov)中的相关网页。(http://ecfr.gpoaccess.gov/cgi/t/text/text-idx?c=ecfr&rgn=div5&vi ew=text&node=8:1.0.1.2.20&idno=8)




注:以上条款说明投资期并不是固定五年,而是两年有条件绿卡期,投资人不撤走资金即可!!



美国投资移民关于不可以签署保证赎回协议

美国美

EGULATONS法例


8CFR 204.6(e):”Investment  means  to contnbute capital. A contribution of capital in exchange for a note , bond ,convertible debt , obligation ,or any other debt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a    part.”

投资是指贡献出资本。外籍企业家与新商业企业之间以贡献资本来换取票据、债券、可换债、负债或任何其他债务安 排并不构成为此目的之资本贡献。


CASELAW-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案例—行政上述署


Matter of  Izumii 22 I&N Dec.169(AAO July 13,1998): Investor may not enter into a redemption

agreement with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prior to the end of the two-year period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 A redemption agreement between an investor and the enterprise constitutes a debt arrangement and is prohibited under 8 CFR 204.6(e)


(1998年7月13日案例)两年有条件居留权到期前投资人不应与商业企业达成赎回协议。投资人与该企业间达成赎回协议构成债务安排,于法例8CFR204.6(E)下被禁止。


USCIS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available on USCIS website:www.uscis.gov)

美国国籍及移民署裁决手册(刊登于移民署网站www.uscis.gov


If a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contains a buy-back agreement(i.e redemption clause guaranteeing the return of the alien investor’s capital investment),then the alien investor’s capital investment will not be a qualifying “at-risk” investment for EB-5 purposes

若新商业企业之有限合伙协议包含回购协议(即保证外籍投资人之资本投资获得返还之赎回条款),那么该外籍投资人之资本投资不符合EB-5之“风险”投资要求

上述条款说明EB5投资移民要承担市场风险,不可签署赎回协议。



美国投资移民发展历程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是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审核时间最短、条件限制最少、成功率最高的一条便捷通道,是中国成功人士及其家庭向美国发展的最佳途径,更是子女接受教育的最佳选择。


1990年11月29日,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生效并实施。当时法案规定,外国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美国境内的某个项目中,在美国创造十个直接的就业机会,就可以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1991年,第一批美国投资移民产生。案例之一是,一位刚离婚的妇女带着她的两个孩子,用她前夫离婚时给她的一笔资产,去美国买了某建筑企业及其大型商场的16.66%的股份。作为董事,她不必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的投资产生了45个新的就业岗位。不久她和孩子获得有条件绿卡;2年后,她们顺利解除绿卡条件,正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1992年10月6号,EB-5移民法规中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试点方案”(EB5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此方案的实际意义在于,将“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移民方案。从此,投资者再也不必为创造十个直接的就业岗位而烦恼。因为只要所投资的区域中心按照移民局核准的方案在实施投资和经营,创造就业岗位就不再是难题。

1996年和1997年美国生活公司和CMB等少数几家区域中心EB5公司成立,开始运作EB5投资移民项目。

1998年到2003年初,美国移民局暂停实施美国投资移民法。原因是一部分投资者在出示了“投资证据”(如本票)后,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把钱投到相关的美国企业。此后移民局开始考虑采取新的投资规则。

1998年,美国移民局对以前已经成功获批的投资移民案例重新审核,试图用新规则阻止一些已经获批的申请人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美国部分移民律师因此起诉美国移民局,认为不应该用新规则追溯以往已批的案例。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禁止美国移民局用新规则追溯已经获批的案例。

2003年8月,美国移民局再次宣布启动投资移民

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发生后,美国移民局先后批准大约200个区域中心,许多新区域中心EB5公司开始运作第一个EB5项国。

2009年中国成为美国移民局排行榜第一的EB5来源国

2012年10月,美国移民局已核准的区域中心约245家


2012年EB-5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


2013年涉及EB-5永久化议题的S.744综合移民法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新的EB-5政策备忘录针对就业创造、EB-5可替代过桥贷款等要点做出详细解读


2014年首次暂缓发放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签证:2014财年共计发送10692张EB-5签证,其中中国大陆申请人获得9128张,占85.4%


2015年5月1日首个针对中国大陆投资人的EB-5签证排期正式生效


2015年6月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连同高级参议员共同提出S1501提案:拟最低投资额涨至80万美元


2015年9月30日EB-5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延期至12月11日


2015年12月11日EB-5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延期至12月16日


2015年12月16日EB-5区域中心法案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2022年3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2 EB-5改革和诚信法案》,EB-5投资移民计划续法5年至2027年,新法案于2022年5月16日开始生效。新的法案将最低的投资额定在目标就业区(TEA区域)80万美元,非目标及就业区(非TEA区域)105万美元 


详询请上美国移民局官网查询: www.uscis.gov


移民美国的好处和绿卡身份的对比:


移民美国的好处

  • 享受美国政府健全福利,含免费教育

  • 无具体居留时间要求,申请人可选择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 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居住在美国任何一个城市

  • 只需要10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能够取得绿卡,比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时间短很多

  • 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金额少,只需要80万美元

  • EB-5区域中心项目不必直接聘用10个当地就业人员

  • 没有蓄力要求,不必有经商经验,亲戚朋友赠与财产货财产继承也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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